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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主张为政以德、克己复礼、民贵君轻

时间:作者:起名专家

儒家学说主张为政以德、克己复礼、民贵君轻

儒家学说主张为政以德、克己复礼、民贵君轻,提倡仁义治天下、礼乐治国家,并认为应按照“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顺序,进行修身自律,再达建功立业之成就,这是站在自律、为民的角度提出的一种为政处世思想,故而深得民心。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出了众多思想流派,但经历了春秋战国之乱世和暴秦二世而亡的惨痛事实洗礼,汉朝时再一次迎来了思想大讨论,直至西汉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诸子百家思想才终归一统于得民心的儒家,并被公推为历朝历代治国之纲领,可谓众望所归。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儒家思想虽然深得民心,但对于实行集权制度的古代中国而言,却也存在着难以付诸于实践之一面,毕竟人性是复杂之物,德行并不总是能感化、吸引恶人一心向善,因而儒家过分强调德行对规范秩序、建功立业的决定作用,必然给人留有迂腐之印象。另外,儒家提倡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曲折过程对于急于逐鹿中原、问鼎天下的群雄而言,显然过于漫长且难以执行。

因此,针对儒家思想推崇德礼、贬斥刑罚的观点,后世众多思想家并不完全苟同,比如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看似纯粹儒家学派代表人物的董仲舒,就在确立儒家正统地位的同时,很好地引入了儒家对立阵营——法家的部分思想,使得儒家思想更切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为此,著名道家学者陈鼓应并不认为董仲舒属儒家,而属“杂家”。

那么董仲舒引入何种法家思想并与儒家有机结合?他引入的法家思想又有怎样的内涵?

一,董仲舒虽然诟病法家思想,但并不排斥,并且主张德刑共用

班固曾引刘歆语称赞董仲舒:“仲舒遭汉承秦灭学之后,《六经》离析,下帷发愤,潜心大业,令后学者有所统一,为群儒首”。由此可见,汉代学者班固对董仲舒在思想引领方面发挥的带头作用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而且将其推为儒家学派代表人物之首儒家学说主张为政以德、克己复礼、民贵君轻,对于这一点,东汉著名思想家王充也深表赞同,并以无可辩驳的口吻给予了董仲舒极高的儒学学者地位:“孔子之文在仲舒。”基本上从思想继承角度一锤定音地将董仲舒确立为孔子无可争议的接班人。

即便如此,细细探究董仲舒与孔子思想之主张,则着实还是存有很大不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刑”之法家思想的态度,二人看法很是不同

孔子曾说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孔子虽然肯定了“政令”、“刑罚”对治理百姓、规范秩序方面发挥的作用,但从内心还是持排斥的态度,理由便是以此会让百姓变得没有羞耻心,也即“政令”、“刑罚”这种外在强制手段只会让百姓表面遵从,而不会从内心深处予以认可,故而往往为了免除眼前的刑罚而做出口是心非的举动,因此可以认为:孔子虽然表面肯定了“刑”之作用,但内心却持极其消极的态度。

反观董仲舒辩证评价儒家思想,其对于“刑”之态度却截然不同。虽然董仲舒对秦朝完全地任用刑罚治国之法很是反对,基于此也认为法家学说是秦一切暴行、所有不合理治国策略的根源,因此他有此言论:

“及至后世,淫佚衰微,不能统理群生,诸侯背畔,残贼良民以争壤土,废德教而任刑罚。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戾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班固:《汉书董仲舒传》)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董仲舒认为世间灾异发生的根源在于“刑罚不中”,也即执法不公,由此可见,董仲舒对法家思想虽然满是诟病,但也并未排斥,只是觉得法家思想主张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太过极端、难以付诸于实践。故而他认为,单纯依靠法家思想治国时,是无法做到执法公正。而执法不公,必然积邪气、蓄怨恶,终将会酿成大祸。因此他才反对任刑不任德,主张德刑共用以治国。这显然与孔子提倡的唯“德”治国的政治主张相差甚远。

2,关于“刑”,孔子持消极态度,而董仲舒给出了具体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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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某种程度上孔子对“刑罚”持认可态度,但因过于消极因此并没有提出合理的执“刑”措施,反而以此奠基反衬出了“德政”的优越性:“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可见,孔子反反复复纠结的是羞耻心这类人之道德意识,故而对“无耻”的“刑”不会有好感,也不会提出有效的执行措施。

相反,董仲舒不仅不排斥“刑”,而且还借助阴阳五行理论,从人性角度将人分为“圣人之性”、“斗筲之性”、“中民之性”。指出“圣人之性”不教而善,无需刑罚之规范作用,“中民之性”需要教化熏陶方能为善,为德政之可能提供了基础,而“斗筲之性”教也不善,则需通过刑罚这类外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规范,为“刑”之具体执行提供了明确的适用对象。

也正是因为董仲舒如此重视“刑罚”在为政治国中的作用,而且由前分析可知,董仲舒之思想主张与孔子代表的传统儒学思想已有很大差别,故而著名道家文化学者陈鼓应在《老庄新语》中有此定论:“董仲舒深受齐学中阴阳五行思想的影响,……虽然独尊儒术,但就思想内容来说,算是个杂家。”由此可见,虽然董仲舒看似为一纯粹的儒家学派人物,但因为主张德刑共用,故而陈鼓应教授并不认可他的“儒家”属性,而属“杂家”。

二,古人之所以提倡“秋后问斩”,是受阴阳刑德理论之影响,蕴含了现今成主流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思想

我们常在古装电视剧,以及古籍书刊中看到“秋后问斩”这一说法,也有很多人会质疑:为何古人喜欢“秋后”才“问斩”?实际这里面蕴含了与自然界四季时令相关的一大丰富思想知识——阴阳刑德理论。表明了古人持有的人与自然、人与宇宙紧密团结联系的辩证观念,较之于某些今人的将人类活动与自然割裂开,甚至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做法,非常具有智慧性。

阴阳刑德理论起源于法家思想中的齐法家,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在其著作《管子》,以及秦国吕不韦在其著作《吕氏春秋》中对此均有详尽阐述。概括而言则为: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宇宙自然是一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人类社会活动、社会秩序的破坏必然将会影响到宇宙秩序,因此作为维护人类秩序的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都应以自然为标本规范。

那么自然是何秩序呢?中国古人从一年四季之更替总结提炼了自然界阴阳五行、四时相合的理论思想:春夏阳气生发,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故宜施以行赏;秋冬阴气繁盛,天地间萧瑟肃杀儒家学说主张为政以德、克己复礼、民贵君轻,故用于刑罚。由此思想理论我们可获知以下信息:

1,古人对大自然充满了敬畏之心

古人充分认识到人类来源于自然、在大自然面前辩证评价儒家思想,人类很是渺小这一事实,故而对大自然敬畏有加,凡事操作执行必然会与大自然的时令气息相契合,以免逆流而上引起大自然的震怒和报复。故而纵使拥有至高无上统治权的皇帝,在登基之前都要举行祭天仪式,面对重大灾荒、自然灾害,皇帝往往会下罪己诏以平复天怒。虽然在今人眼中看来,古人着实愚蠢,但个人看来,这恰恰体现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天人合一的科学内涵。

值得一提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了现今之主流。从其提出的过程可以看出:现代之人正是起初对自然并无畏惧之心,才会毫无底线地滥砍滥伐、破坏大自然,无数事实表明此举的最终结局是:被大自然所惩罚——全球变暖、环境污染加剧,地球也越来越不适合人类居住。这无不印证了古人阴阳刑德理论的科学性,也反过来说明古人对破坏自然、无视自然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是非常有预见性的。

2,人世间的赏罚参照自然界万物繁衍的季节时令来执行,体现出了古人对生命的尊重。

古人认为春夏属阳,利于万物生长,故施赏,而秋冬属阴,充满萧瑟肃杀之气,故施罚。是赏是罚参照自然对待世间万物的生命状态来执行,体现出了古人对生命的尊重,故而“秋后问斩”政策的制定,便也是基于自然界对万物生命的抹杀凋零之现实。

这一点恐怕大大出乎于现代很多人的意料之外。毕竟古代作为集权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底下所有的一切都是皇帝个人的私产,自然他便对所有生命拥有了生杀予夺之大权。不过由上分析可知,皇帝虽然拥有生杀予夺之大权,但在处决生命之前,必须得遵照大自然的意志。既然大自然很是尊重生命,皇帝自然也必当如此。

董仲舒基于先秦齐法家的阴阳刑德理论前提,一方面进一步深化明确了帝王的四种执政行为——庆、赏、罚、刑,要与四季变化相适应,这在他的《春秋繁露》著作中有明确阐述:“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辩证评价儒家思想,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指出春夏应该行赏,秋冬才可行刑,这为“秋后问斩”政策的最终落地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董仲舒结合德刑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对传统的阴阳刑德理论进行了发展。董仲舒认为:天地有阴阳,德为阳,刑则为阴。由于天地本就是阴阳相统一,所以治国中也需做到德刑统一,二者不可或缺,相辅相成。当然究其顺序,则德为主、刑为辅,其理由是:“暖暑居白、清寒居一”,也即万物生长需要百分阳光,阴气却只需一分,以此董仲舒强调了治国政治管理中,德教应占主导地位,刑只是德教不能奏效之时,不得以而为之时采用。结合其对人性论分析可知,对于教也不善的“斗筲之性”之人,董仲舒便也认为该是任用刑罚之时。

结语

综上分析可知,虽然汉朝学者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就其思想内容及对“刑”之态度而言,与孔子大不相同。并且其很是恰当地引入了齐法家的阴阳刑德理论,主张德刑共治,德为主,刑为辅,并从人性角度给出了用德教化和用刑规范的人群适用性,这较先秦时代的儒家思想更为丰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正是因为董仲舒对“刑”的重视,尽管其主张“独尊儒术”,但著名道家学者陈鼓应并不认可其属儒家,而属“杂家”。

阴阳刑德理论来源于齐法家,主张人类活动与四季时令相统一,体现出了古人对自然的敬畏之心,以及对生命繁衍的尊重,这实际蕴含着现今成主流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思想,体现出了古人博大的智慧和高超的预见性。董仲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德为阳、刑为阴的理论,并深化明确了庆、赏、罚、刑这四种帝王执政行为要与四季变化相适应,这为古人崇尚“秋后问斩”的行刑作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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