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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首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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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首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9月30日,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首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介绍,自198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济南首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围绕名城保护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名城保护仍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十分必要、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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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20年9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获批。该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城市文脉,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着突出重点、应保尽保的原则,明确了利用清单管理的方式实行精细化管理,框定调整规范的种类、范围,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实现保护内容界定边界相对清晰、内容基本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分为,其次切实做到落地、落实,建立详细编制各类保护规划图则制度,将更深一层次的具有济南地方特色的重点保护对象纳入规划图中作为法律依据济南首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实现有依据、有特色、可操作。

条例明确了在保护前提下的“活化利用”原则和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抢救性收购和产权置换等工作,充分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原住居民从事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传统产业经营活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分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购买历史建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活化利用”等活动,同时,并对合理历史建筑等活动规定了政府应当提供的优惠奖励措施。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国陆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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