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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规划(试行)重庆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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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规划(试行)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城乡规划规划(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〇〇年月前 言为城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编制组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本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历史文化特色的定义与保护层次;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4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6;7。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孟 庆目 录1.总 则12.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22.1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22.2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层次22.3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43.1 一般规定43.2 保护界线划定53.3 建筑高度控制53.4 道路交通63.5 市政工程73.6 防灾和环境保护74.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94.1 一般规定94.2 保护界线划定104.3 建筑高度控制104.4 道路交通114.5 市政工程114.6 防灾和环境保护12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135.1 一般规定135.2 保护界线划定145.3 保护与整治155.4 道路交通175.5 市政工程185.6 防灾和环境保护186.保护建筑196.1 文物保护单位196.2 历史建筑197.名词解释20附录一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目录23附录二 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第一批)目录24本导则用词说明30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31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从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本在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进行版本更新。历史文化特色定义与保护层次2.1 历史文化特色定义2.1.1 一般来讲,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城的历史文化特色作为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个方面的历史文化特色“物质形态”包括城居民的生活方式城市的“历史声望价值”“非物质形态”2.3.1 历史文化特色保护原则是: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多年来,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认为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修建仿古街市也是一种保护,这实际上是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给人造成错觉,起到以假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的保护。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重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以继续使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1 一般规定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3.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3.1.4 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3.1.6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界线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

保护规划必须图画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这是各类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执法依据不尽相同,界线明确有利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是名城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名城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进行保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是保护名城整体上视觉关联在对名城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尺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方法是:根据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求、保持名城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对风貌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整体高度控制,有利于保持名城的景观特征魅力,避免在历史城区出现视觉环境污染。统一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有利于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但并不意味着新建筑必须达到同样的高度。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城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历史城区所形成的道路格局是其历史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格局与城市格局密切相关,维护历史道路格局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键措施之一。1 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3 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4 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5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燃气管线和配气站。中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装置。基于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大型避难场所和主要救灾生命线工程宜设置在历史城区的外围。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防灾方针,健全火、防灾安全体系。历史城区的消防组织,可采用消防站与社区消防组织相结合的二级结构方式,社区消防组织主要负责小型火灾与初期火灾的任务。新建或改建的火、防灾设施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历史城区内景观保护方面的要求。有条件时,可借鉴和采纳一些传统的火设施和措施。由于历史城区内建筑密集,传统的建筑多为砖木结构从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一般类型的工业设置在历史城区是不合适的,对于无污染的工业一般不宜保留,但为旅游及居民生活服务的一些小型无污染的作坊生产单位可以保留沿江沿河往往保留有传统的防洪堤坝和码头等设施,在进行改造和加固时需要考虑与原有自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并尽可能地保护和利用历史上的防洪设施和码头等构筑物,维护名城的滨水环境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4.1 一般规定4.1.1 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及其存在的空间与场所等。4.1.2 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历史沿革、形态演变、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及其历史价值的评价、研究是编制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需充分了解名镇(村)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地分析历史城镇(村)的保存状况,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从而确定符合实际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方法。我市各级历史文化名镇数量不少,保存状况也各不相同。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镇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必须视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及其具体的保护措施。针对历史文化名镇(村)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界线包括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保护规划必须图画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是名镇(村)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名镇(村)风貌的重要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对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进行保护;对视线通廊内建筑的高度进行控制的是保护名镇(村)整体上的视觉关联在对名镇(村)的建筑高度进行整体上的分区控制是为了保持历史街区的整体尺度。

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划方法是:根据各类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的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根据保护名镇(村)整体风貌的要求、保持名镇(村)的空间轮廓线和与周围自然景观环境的联系的需要,提出若干个建筑高度控制层次。综合上述内容,并结合现状地形地貌、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等,制定出高度控制规划图。对风貌完整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实施整体高度控制,有利于保持名镇(村)的景观特征魅力,避免在历史地段出现视觉环境污染。统一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有利于规划控制和规划管理,但并不意味着新建筑必须达到同样的高度。视线通廊是标志性历史景观之间保持通视的前提条件,也是体验名镇(村)风貌的重要景观通道,视线分析是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控制的主要依据。应通过视点高度和观景范围的确定,做出平面视角范围和竖向视角范围的视线分析,以此为依据确定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4.5.2 历史地段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历史地段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3 历史地段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4 历史地段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内型。5 历史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5.1 一般规定5.1.1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 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m2;4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它的整体风貌,注重风貌的保持和延续,所以对映该地段特色的整体的空间尺度和周边环境要素均应予以保护,要提出相应的保护原则和具体的保护要求。对于历史地段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提出外观、材料、色彩、高度和体量等方面的整治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范畴。规划一般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相当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包括确定和落实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对象,确切划定各类保护界限,调整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定保护区的人口和建筑容量,确定各级道路街道的位置和边界重庆市城乡规划规划(试行)重庆市规划局,进行交通组织、建筑高度控制、空间景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等规划,制定保护区的用地和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层次相当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重点是对历史文化街区中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和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和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具体布置和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的建筑和环境整治设计导则。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招牌、指示牌、路灯、用电话、果皮箱、消栓等环境小品和市政工程设施外观应从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风格等方面表现历史文化街区的特色,并且方便使用。绿化的布局应符合当地的历史传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是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也是旧城的一部分,房屋年久失修,生活环境往往较差。有些历史文化街区人口密集,而有些历史文化街区则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人口外、老人的现象,同时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陈旧、交通不畅、绿地缺乏等状况,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活力丧失的情况这些状况均会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需要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完善逐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增强历史文化街区的吸引力。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持适当规模的居住人口,尽可能地保存原有传统的社区结构重庆市城乡规划规划(试行)重庆市规划局,恢复并增强该历史地段的活力。5.2.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的划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定位:1 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2 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3 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

5.2.2 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5.2.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界线划定和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应符合本导则3.2.1条的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历史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统计和分类是编制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需要保护的物质要素,应对它们现在和历史的状况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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